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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18-09-26  

 

学科竞赛是学校实践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的有效手段。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学科竞赛水平,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科竞赛分类与级别认定

学科竞赛按主办机构不同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1. 国际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权威学术团体组织、面向全球所有成员开放的学术性学科竞赛。

2. 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和国际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

3. 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行业协会举办的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4. 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省级行业协会举办的赛事等同于校级。

学校每个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设置一个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积极组织开展好校内竞赛。学校支持和重点资助跨学院、跨专业、认可度高、受益面广的学科竞赛项目(附件1),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国家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赛事视获奖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性质的认定,以学科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二、竞赛组织与实施

学科竞赛工作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其中,“挑战杯”大赛组织协调由校团委负责,“互联网+” 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协调由应用与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应用与创新创业学院、团委、学生处、科研处等)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审定、经费管理、条件保障及组织协调等。对竞赛承办学院提出学科竞赛工作要求、下达竞赛目标任务等。

每个学科竞赛项目明确一个学院为竞赛组织单位,相关学院为竞赛项目配合单位。组织单位负责落实竞赛项目负责人、聘请竞赛指导教师、组建竞赛队伍、组织竞赛培训、保障训练条件、组队参加竞赛等。

三、竞赛经费使用与管理

1. 学校设立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开支各类竞赛项目所需的材料费、外出培训费、报名费及参赛期间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等,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年度资助项目或资助额度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决定,主要用于资助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附件1),经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同意参加的国家级以上行业协会竞赛,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计算训练工作量、获得奖励学分、进行成绩加权等。

2. 学科竞赛组织单位于每年初向教务处申报竞赛项目(附件2)、训练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经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按照竞赛开支情况实报实销,不得超出预算。

3. 竞赛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和出差补贴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四、竞赛奖励

1.指导教师奖励

教师指导竞赛、训练等同课程教学,纳入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竞赛和训练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后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竞赛成绩作为教师年终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纳入二级学院目标考核。

2. 学生奖励

学生奖励包括学分和成绩奖励。学生参加竞赛培训或获得校级以上竞赛等级奖均可获得相应学分奖励,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可获得课程期评成绩加权系数奖励。学分奖励和成绩加权认定以训练考勤、训练记录、训练考核、竞赛获奖等为依据。

(1)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培训或获得校级以上竞赛等级奖,可获得学分奖励。根据拟定的培训计划、考勤情况及培训效果,由竞赛组织单位拟定给予学生相应学分(2-4学分),教务处审核后,记入学生学分,各项奖励学分合计不超过8学分。

(2)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可获得课程期评成绩加权系数奖励。学生可任选2门课程予以成绩加权。加权系数视竞赛类别及成绩等级确定,具体办法见附件3。

(3)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时,学分和课程成绩按最高奖励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课程期评成绩加权后不得超过90分。

(4)设有团体奖励的竞赛项目,若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5)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可抵公选课(含公共艺术限定选修课)、创新创业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6)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课程设计、实习、上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可给予及格以上成绩,类型不同则竞赛结束后随下一年级补修;因竞赛原因,导致与其它必修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申请缓考。

3.每年12月底前,学科竞赛组织单位负责根据竞赛实施或获奖情况,将指导教师和学生奖励汇兑后报教务处,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五、附则

          1.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自2017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学科竞赛重点资助项目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科学分认定与竞赛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附件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附件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科竞赛训练计划及工作量审批表

附件5:湖南城市学院   年学生学科竞赛成绩加权情况审批表

附件6:湖南城市学院   年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登记表

                                                           湖南城市学院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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