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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10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城市学院

             2017310
湖南城市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实习教学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经费使用范围

实习经费是指因实习教学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校内指导教师费用、学生实习费用、实习单位的管理费以及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劳务(授课)费。

校内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指导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等费用。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学生往返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保险费、其他杂费等。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由教务处每年年底根据实习计划,向计划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贯彻厉行节约原则,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项,学校将按贪污论处。

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实习项目经费的计算办法

学院实习经费由若干实习项目经费组成。

实习项目经费根据实习类型、实习性质、实习时间、实习人数、实习地点等确定,原则上实行按项目限额包干使用。

实习项目经费FA×K×N×M 

公式中:

A为生均每周实习经费,A=98%实习经费总额/∑Ki×Ni×Mi,i为项目序号)分配实习经费,总额2%用于实习项目类型和机动调整等。

K为实习项目类型基数。教育实习、美术校外写生实习K=1.3,专业认识实习K=1.1,其他集中实习K=0.9,分散实习,K=0.6

N为每个实习项目的实习学生人数。

M为实习项目计划周数,原则上实习项目超过7周的按照7周计算。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范围

具体报销额度按实习方式确定:

1、校外集中(指导教师现场带队,原则上每个地点集中人数大于10人)实习项目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该实习项目经费总额的40%之内。带队集中实习,原则上按学校规定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实习期间无交通补助,出差补助按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计算。

 2、校外分散(无常驻现场指导教师或企业长时间集中培训)实习项目的指导教师费用报销额度控制在该实习项目经费总额的20%之内。实习期间检查产生的差旅费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3、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4、校外集中实习,指导教师跟队或实习检查天数根据教师实习日志、检查记录等确定,教师在校外实习点实习期间住宿费凭票报销,原则上每天不超过60元;实习期间补贴:教师指导校外实习期间生活补助费为40/天。

第五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范围

学生实习费用的使用按实习项目经费总额40%(集中实习)和80%(分散实习)包干。具体开销内容规定如下:

在带队老师指导下学生自行集体组织支付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保险费和少量杂费等,学生实习期间费用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解决。如果实习单位管理费和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部分支付不足,学院与学生协商解决。

第六条 实习单位管理费和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的报销范围

校外(内)集中实习项目的实习单位管理费和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报销额度控制在该实习项目经费总额的

 

20%之内。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凭实习单位协议和发票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

校外集中实习项目,可以报销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支付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时应由领款人在校外指导教师劳务(授课)费明细表中签字并填好身份证信息或凭劳务票报销。

第七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程序

提交实习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教师实习期间经费开支强调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借支。

指导教师费用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总结、实习经费开支明细表、相关有效票据与实习学生名单,经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计划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三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

学生实习费用报销程序:实习的学生费用可集中签名,实习前发放到每个实习学生的账号。

第八条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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