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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04-14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以下简称信电院)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规范、有序和长远发展,根据《湖南城市学院章程》和《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强调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代表信电院对学院的学术相关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由民主推选产生。信电院党政联席会有权推荐委员候选人。正在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信电院教职工,是信电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四)关心信电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定为9人,其中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均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主任委员由信电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人选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或连续一年未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怠于履职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替补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信电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信电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责,积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信电院的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等;

(四)学院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事宜;

(六)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议事形式采取会议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且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达到全体委员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除向学校限额推荐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信电院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信电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并由信电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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