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首届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在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基础上,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已获得我校电子信息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申报2024年研究生招生。
2.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或教授职称。
3.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内,对于获准学校延聘的教师,可提出书面申请,确保退休前能完成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人数
1.有在研国家基金的导师可指导研究生2人,其他导师可指导研究生1人。
2.具体指标由学位点负责人和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决定。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导师,参照指导研究生人数相关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
2.双向选择。结合导师的专业方向与研究生个人意愿,按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及人数。
3.报备。指导老师、研究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后,按程序报告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4年7月1日